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心灵驿站:愿更多的人更好地生活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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秦晖:十字路口的中国土地制度改革

关于过去否定“土地私有”的理由

有朋友说:他并不反对土地私有化,但是他认为应该有一个过程,这个过程就是土地首先集体所有,然后再到私人所有。他认为我是主张土地私有化的,因此征求我的看法。

我对他说:其实我以往在土地问题上发表的一些看法主要是驳论,而不是立论。我觉得现在的土地问题和其他很多问题一样,仅仅说什么私有、公有是意义不大的。因为你讲公有,就有一个所谓“公”是什么的问题,同样要说私有,也有怎么私有的问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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许章润:有成熟地权,才有成熟国家

作者:许章润,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

 

晚近两三个世纪以来,真正成功营建出一个全球帝国的,不是老美,也不是苏修,而是英帝国。

考察英帝国的发迹,不难发现,与罪恶的种族主义和赤裸裸的丛林规则同行的,布莱克斯通所谓的“帝国臣民与生俱来的”普通法,厥功甚伟。而作为普通法体系基石的不是《大宪章》,也不是为人附会有加的司法制度,却是构成人间秩序基本格局、堪称一切权利之源的土地产权制度和婚姻制度。在两三百年的扩张历程中,不论拓殖北美、澳洲,还是侵占中国的香港,南取印度次大陆,举凡米字旗所到之处,所颁行的第一部法律必定是土地法,联袂而来的则多半为婚姻法。英人在上海和威海强设租界,首先颁行的也是这两部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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志愿者前面加"青年"二字纯属多余

青年志愿,这个概念很不周全,而且也是对志愿服务的一种狭义理解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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"问责"与"民谣"

今年的大事比较多,"问责"成了流行词.

追溯问责中所反映问题的成因等,一个词:复杂.

如果单从行政的角度,一首民谣也许能直接给出答案:

村骗乡,乡骗镇,一级一级往上骗,一直骗到国务院;

国务院,下文件,一级一级往下念,念完文件进饭店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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志愿者应当树立法律责任意识,保护自身和服务对象利益

目前国务院尚未出台全国性的志愿服务条例,当然更谈不上志愿服务法.
在比较各志愿服务地方条例的过程中,发现很多都忽略了志愿者自身的法律责任问题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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农民无组织缘起农民组织的威力?

农民权利未能得到实际享有和有效救济。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农民缺少社会性的组织为自己奔走。

在国家和个体之间,一般都有相应的社会性组织作为过渡,维系一个群体的切身利益。

在农村,农民似乎成为真正的无组织群体。

过往的农会,只在台湾等地有比较广泛的影响。

近几年,有很多关于农民组织化的研究,也有成立农民组织比如农会等的呼声。

但我们发现,这种希望越来越渺茫。

很重要的一个原因也许非常的现实:农会的力量在革命时期已经充分展现出来。如果成立农会,它的力量是巨大的,包括建设力,当然同时也包括破坏力。我们也许担心,万一组织起来后,未能得到实质性发展,农民未能稳定下来,那么这种组织的破坏力量是非常恐怖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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志愿者新手如何识别欺诈等违规违法行为

志愿服务是免费的,难免会有些人起歹心。对社会上的欺诈等违规违法行为,们一般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,尤其是一些规模性招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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期盼统一的志愿者条例出台

简单翻阅了目前有代表性的一些地方法规,里面有很多重复的,也有在同一问题上有些微差别。
们还无法奢望出台志愿法,只盼望全国统一适用的志愿条例能尽快出台。这是志愿志愿事业的福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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什么人最重要?什么事最重要?什么时间做事最重要?

        曾看到一则托尔斯泰写的哲学寓言:

        有一个国王每天都在思考三个最最终极的哲学问题:在这个世界上,什么人最重要?什么事最重要?什么时间做事最重要?
就这三个问题,举朝大臣,没人能够回答得出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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残疾人维权志愿者最大的顾忌

在一些省份,有为残疾人维权的不同形式的志愿者群体。相比较而言,残联组织的更为合适,在维护残疾人权益的过程中,冲突是不理智的举动,协调是最好的方式。作为志愿者,尤其是作为省残联维权志愿者,在进行协调的过程中,总有很多需要仔细斟酌的地方。需要考虑残疾人自身的一些实际困难,考虑残疾人所处环境,考虑残疾人与所协调单位之间的关系,考虑残疾人与地方残联之间的关系。作为省残联维权志愿者,有一个问题同样不可回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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