目前国务院尚未出台全国性的志愿服务条例,当然更谈不上志愿服务法.
我在比较各志愿服务地方条例的过程中,发现很多都忽略了志愿者自身的法律责任问题.
作为志愿者,首先应当解决自身的问题,在有能力的基础上进行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.如果光有热情,很容易使服务对象和自己陷于困境,包括一些法律困境,严重的可能造成不必要的伤害.
目前各地方法规中,江苏省的技术性是比较强的.其中就涉及到了志愿者自身的法律责任问题.
依据<江苏省志愿服务条例>第二十九条 "志愿者在志愿服务中,因过错给志愿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,由志愿服务组织依法承担民事责任。志愿服务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后,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志愿者追偿。"
虽然这个规定是江苏的地方法规,但这种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式在各地都有可能出现.我们也相信,在今后的一些相关法律法规升格的过程中,志愿者法律责任问题将更具普适性.
这里也是向各位志愿者提个醒,尤其是很多年轻的大学生志愿者.在进行志愿服务的过程中:
1\量力而行;
2\一旦承担了志愿服务,应当认真负责,将志愿服务作为自己的事务担负合理的注意义务;
3\对志愿服务中发现可能出现一些不良结果的时候,应当及时提醒相关服务对象,提醒组织方;
4\出现一些可能造成伤害的事件时,应当合理采取紧急措施,避免事态的进一步恶化.
5\对于确实属于自己故意或重大过失所造成的结果,应敢于承担责任,吸取教训;
这些提醒不是为了我们志愿者推卸责任,而是为了更好地进行志愿服务.
这些提醒是对服务对象负责,也是对志愿者自身负责,更是对志愿服务事业负责.